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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事蔬菜、花卉、種苗、果樹、雜糧、特用作物、草皮、芽菜、食用菇蕈等栽培及設施農業(包括溫網室蔬菜及溫網室果樹)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。但不包括檳榔、荖藤(含荖花及荖葉)及菸草等栽培相關之體力工作。
具備經營事實的農民、農民團體或事業單位,需符合特定規模標準(如蔬菜種植1公頃)並提供土地合法使用證明(如3年以上租約)、國內員工資料、農產品銷售憑證或其他生產證明等文件。
以上資訊,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布最新資訊為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