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業專案

營造業專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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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,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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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「營造業移工」資格

符合下列條件之一

一、 承建公共工程案件

雇主與發包之政府機關、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,且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(5,000萬元以上工程可合併申請)及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。

※工程由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者,得由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。
※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得擇一擔任雇主,並以1家廠商為限;經勞動部核發許可後,不得變更。

 

二、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案件

雇主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,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、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,並符合下列工程之一:

  1. 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。
  2. 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,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。
  3. 私立之學校、社會福利機構、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。
  4.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。

※雇主承建民間重大經建工程,其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,未達新臺幣2億元,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,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者,亦得擔任雇主。但工程已完工、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或工程期限未達1年6個月者,工程契約總金額不予累計。

※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,民間機構得自行擔任雇主。

 

三、一般營造業者:雇主須符合營造業法規定,經內政部認定已承攬在建工程,且符合下表規定。